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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外保险公司破产看保单救济

2024-06-17 07: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文/胡永红

  投保人购买保险,是为自己未来可能遭受的意外、损失买一份保障。作为承保机构,保险公司是否真的“保险”呢?

  保险公司倒闭有因

  保险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商业保险经营的企业,本身也面临各种经营风险。同其他企业一样有倒闭、清算的可能。

  在国外,不乏保险公司破产的例子。有统计显示,1978~1994年,不到20年间全球共有648家保险公司破产。保险业很发达的美国在1989年经历“黑色星期一”之后,大量保险公司倒闭。即使现在,美国国内的6000多家保险公司,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保险公司难逃破产厄运。其他国家也有此类案例,比如2001年3月,澳大利亚的HIH意外伤害和综合保险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同年6月,英国独立保险公司进入临时清算程序;1997年4月25日,日本互助生命保险公司宣告破产,成为日本寿险业战后50年以来的第一桩破产案;接下来日本东邦生命、第百生命、第一火灾海上等保险公司也相继倒闭;2000年,日本第十二大的寿险公司千代田和协荣生命人寿保险公司在3个星期内相继倒闭。

  导致保险公司破产的原因很多。比如美国在2000~2001年破产的60家公司中有73%可归结于损失储备金不足;日本保险公司的破产多由于投资亏损:泡沫经济崩溃使原先大规模投资的地产和股票价值大幅下跌,加之美元资产的缩水,巨额的投资损失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下去;另外,一些无法预料的索赔及灾难事件也会导致保险公司破产,如9•11事件发生后,6.043亿美元的赔偿费用使日本大成火灾海上保险公司无力偿付,最终向法院提请破产保护。除此之外,业务增长过快、管理跟不上,欺诈等也会引起保险公司破产。

  1969~1998年美国保险公司破产原因分析

破产的主要原因

破产数量(家)

占比(%)

准备金不足

143

22

业务增长过快,管理跟不上

86

13

巨灾损失

36

6

资产估值过高

40

6

业务分出失败

22

3

子公司影响

26

4

核心业务发生巨变

28

4

欺诈

44

7

其他各种原因

44

7

无法查明的原因

169

26

  保单救济大同小异

  保险公司一旦破产,原先签署的保险合同还有效吗?保险利益能按预计实现吗?

  由于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有社会稳定器的功能,它的破产、清算不同于一般企业,各国都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对此做出规定。

  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新加坡、韩国、日本以及中国台湾地区,都已建立了保险保障制度。通俗地说,当保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其有效资产无法全额履行保单责任时,保险保障基金就是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规则,向保单持有人提供全额或部分救济,减少保单持有人的损失,确保保险机构平稳退出市场,维护金融稳定和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保险保障基金因此被称为保单持有人的最后安全网。

  美国对保险人偿付能力进行监管是州监管部门的职责,各州保证基金体系自1982年普及,所有在某一州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都必须是该州保证基金协会的成员。保险公司破产时,是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原则的,保障程度因州而异。财产/责任保险通常规定一个免赔额(一般为100美元),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证基金支付,每项索赔的限额一般为30万美元,也有些州规定雇员补偿保险没有最高限额限制。人寿/健康保险一般规定死亡保险金给付不超过30万美元,健康保险及年金的给付不得超过 1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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